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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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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体政字〔2006〕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社科项目是指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确认立项的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的管理,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家争鸣、百花齐放”方针,为体育事业发展服务,为体育决策和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服务,有利于加强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队伍的建设,促使多出优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总局社科项目的规划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全国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总局社科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

重点项目指选题意义重大,在体育理论或应用对策研究中有重大发现和创新,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总局对重点项目在经费上重点支持;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对重点项目在立项、中期检查、结项等管理过程中采取会议评审、会议报告等必要的审查措施。

一般项目指在体育理论或应用对策研究中有重要发现和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青年项目指为培养和扶持优秀青年研究人员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

自筹经费项目指总局确认立项,由项目负责人筹集经费的研究项目。

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2年。立项后,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延长研究时间时,可以提出延期结项申请,经批准后执行。项目一般只批准一次延期申请。

第七条 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招标制度。政法司印发申请通知及项目指南,申请者根据要求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总局社科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总局社科项目立项实行“不结项、不立项”原则。无特殊理由、长时间超期不完成总局社科项目的单位不能申请;在研的总局社科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

(二)申请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申请青年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已获硕士以上学位,尚未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者。

(三)项目负责人只能申请1个项目,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加2个以上项目的申请。

(四)申请项目的课题组全体成员必须从事项目的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总局社科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并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请人所在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承诺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

(三)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材料寄送政法司。

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总局社科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总局社科项目。

第十条 政法司负责组织总局社科项目的评审。

(一)总局社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政法司选取一定数量的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二)政法司按照专家评审情况,研究确定本年度立项名单及各项目资助金额。

(三)政法司向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立项通知书。

(四)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本单位获得立项的项目负责人转交立项通知书。

第十一条 对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政法司根据需要以委托的方式进行立项研究,列入重点项目。

第三章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立项通知书要求,填写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开支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寄送政法司。政法司收到回执后,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般采用一次性拨款,对资助额度较大的项目可采取分批拨款方式,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算和开支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总局社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给与配套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总局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主要检查项目的进度、阶段性成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负责人,共同做好项目中期检查工作,保证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第十九条 政法司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以了解和确保研究的进度和质量。

(一)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发中期检查通知。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当年度总局社科项目的中期检查。

(三)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政法司。

第二十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政法司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增补课题组成员或调整课题组成员排序。

(二)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三)改变项目名称。

(四)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五)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六)项目延期完成。

(七)撤销项目。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二十一条 总局社科项目一般采用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进行结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予以结项:

(一)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后,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结项申请。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的项目报送政法司。

(三)政法司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进行验收,确定项目结项等级。

(四)总局社科项目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级别。验收时被评定不合格的项目,允许课题组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结项;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返还资助经费。

(五)经评审予以结项的,政法司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寄发结项证书。

(六)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转交结项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验收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项目予以撤项:

(一)研究成果的政治观点有明显问题的。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批准延期时间已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六)第一次结项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结项,仍未能通过的。

(七)严重违反经费开支计划的。

(八)其他违反课题管理原则和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被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总局社科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总局社科项目。

第六章 成果宣传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结项后的总局社科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 建立总局社科项目成果库,编辑出版体育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汇编,加强对总局社科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总局对优秀体育社科项目研究成果予以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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