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实施“人才强校”工程,加速培养造就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大力增强高等学校科研创新能力,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河北省教育厅决定实施“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为做好优秀创新人才的选拔支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是河北省教育厅实施的专项人才培养计划。本计划支持河北省高校优秀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在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开展的创新研究。
第三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规划100名,分期进行,自然科学70名,社会科学30名。评审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坚持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遴选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支持范围限于全省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主要支持对我省乃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学术上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重点建设学科或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中学术带头人。
第七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强,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2、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并受聘担任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45周岁,身体健康。
3、基础理论知识扎实,知识面广,对本学科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及时掌握学术发展信息,对学科发展有较强的预见性,并能够准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
4、同时,具备下面的其中两个条件:
(1)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二项以上指令性科研项目。
(2)近5年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独撰或第一作者),其中自然科学论文被SCI、EI收录三篇以上;人文社会科学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内权威性核心期刊三篇以上或一部学术著作。
(3)近5年内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其中国家级奖项中本人为前十名;省一等奖项中本人为前三名、省二等奖项中本人为前二名。
(4)授权后的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行限额申报,河北省教育厅根据有关高等学校的情况核定申报名额。申报工作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学校组织校学术委员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者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后统一上报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条 河北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领域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确定人选提出建议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河北省教育厅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一个月,如无异议,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二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资助期限为三年,自然科学每人资助20万元,社会科学每人资助10万元。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优先推荐“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作为“燕赵学者”、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以及学术新人培养培训计划的入选人。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实行科学考核与动态竞争的管理机制,不搞终身制。按照“动态培养、严格考核、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原则,对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进行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省教育厅定期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培养资格,终止资助,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的选拔;考核优秀的,将继续资助。
第十五条 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对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进行综合考核时,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团结协作精神、创新能力水平以及在学科建设和教书育人等方面的情况;科研工作包括论文、论著发表情况,获得科研项目的等级、经费及科研成果获奖和专利情况。
第十六条 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每年必须填写《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和《河北省高校百名优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高校通过主管部门于12月31日前向河北省教育厅科技处报送当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资助资金的管理。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省教育厅每年检查一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使用、管理不当,省教育厅将终止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凡在“河北省高校学科拔尖人才选拔与培养”期间资助下取得的成果,发表论著以及成果鉴定时,必须标注“河北省高校学科拔尖人才选拔与培养计划资助” 的字样。
第十九条 高校学科拔尖人才的工作调动,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凡调离本省或省内非教育系统,培养资格当月取消,并终止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有关高校应加强对获得资助者的跟踪管理,严格考核,大力支持其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