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试行,2009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中国科协有关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是科协履行党和政府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职责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及时、动态地了解和掌握科技工作者的状况、需求、意见和建议,在科技工作者与党和政府之间建立畅通稳定的沟通渠道,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建议。
第三条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是调查项目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立 题
第四条 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以调查课题(以下简称课题)形式实施。包括每年进行的科技工作者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和每五年进行一次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简称面上调查)。
第五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制定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年度选题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调查项目的选题应本着突出重点、切合实际的原则,围绕科技工作者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确立。
第七条 年度选题计划通过召开调研项目选题会和书面向全国学会、地方科协以及相关政府机构、研究单位征集,经专家研究讨论评审后,报书记处审定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 年度选题计划在《中国科协调研课题年度申报通知》中面向社会发布,同时发布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调研课题指南。
第三章 申 报
第九条 根据课题特点,采用公开申报或定向委托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公开申报课题面向社会,公平竞争,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定向委托课题由调研宣传部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申报主体必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二)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四)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在主持的课题未完成前,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在规定时间填写并提交《中国科协调研课题申报书》(以下简称《课题申报书》,附件3),由调研宣传部负责对申报书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调研宣传部邀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课题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报书》进行评审。课题评审组独立行使评审职能,评审组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三条 调研宣传部根据课题评审组意见,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发布调研课题评审结果公告。
第十四条 课题实行开题报告会制度,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即与调研宣传部签订《中国科协调研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附件4)(一式五份),作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项验收的依据。课题承担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将签章后的《课题任务书》报送至调研宣传部,因课题承担单位原因逾期未签订《课题任务书》按自动放弃处理。
未通过开题报告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开题报告会专家意见和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对开题报告做出修改,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交。仍未通过,不得承担课题任务。
第五章 监 管
第十五条 课题管理实行中期评估制度,一般在《课题任务书》签订5个月左右进行,由课题负责人向调研宣传部及评审专家组报告进展情况,以确保课题按预期进度与方向进行。
如课题进展过程中出现与原设计目标有所偏离的情况,必须按评审专家组提出的评审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正。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需将课题调查问卷报调研宣传部备案,并与调研宣传部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报告进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课题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承担单位应向调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课题无法继续进行需终止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调研宣传部审批后,办理终止手续。
第十九条 课题执行中因承担方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严重滞后、标准降低或出现其他与《课题任务书》要求不符的情况,调研宣传部将酌情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调研宣传部撤销课题:
(一)研究过程中存在严重政治倾向问题,拒不改正;
(二)研究过程组织混乱,学术水平差;
(三)中期报告评审未能通过,并不进行调整和修正;
(四)剽窃他人成果;
(五)与《课题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四年之内不得申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课题。
第六章 结 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实行结项验收制度,调查课题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中国科协调研课题鉴定结项申请书》(简称《鉴定结项申请书》,附件5),报送调研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 调研宣传部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结项验收形式由调研宣传部根据课题情况确定,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等方式评审。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由调研宣传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提出是否予以结项并提出建议。评审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的,将追究评审组组长的责任,取消相关责任人三年内参与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课题评审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通过结项验收的调查课题,课题承担单位须根据专家意见,在对课题报告做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正式的课题报告文本。
未通过结项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调研宣传部的要求做出修改,并在3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课题任务书》规定终止研究任务,并在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课题完成情况通报中予以通报。对课题承担者三年内不再受理课题申请。累计出现两个终止研究任务的课题承担单位,对申请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项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二十六条 通过评审的课题,调研宣传部将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结题证明。
第七章 成 果
第二十七条 调研宣传部负责课题文件和成果的归档与管理。课题结束后,课题承担单位须出具纸质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结项报告书,并与课题成果一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交调研宣传部。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两个系列的课题报告。一是一份约1万字的主报告和若干份不超过5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供领导参考;二是总报告、分报告以及相关研究成果,供结集出版。
第二十八条 除《课题任务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和相关数据属中国科协所有,由调研宣传部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未经调研宣传部同意,成果完成单位不得公开发表。如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须事先征得调研宣传部同意。课题组和研究者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属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课题,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九条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原始数据、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擅自发布,将记入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课题不良情况记录。对课题承担者五年内不再受理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课题申请,对课题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再受理课题申请。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采取申请国家财政资助和申请国家财政资助与自筹资金相结合两种方式。申请国家财政资助部分,报经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批准后,依据《课题任务书》从课题经费中拨付。
第三十一条 调研宣传部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后分两次拨付课题经费。《课题任务书》签订后即拨付60%经费;成果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的40%经费。
第三十二条 对未按期完成和未通过验收的课题承担方,将视情况扣减经费。对完成情况优良的课题承担方,将建立诚信档案,在以后申报课题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发生《课题任务书》变更,其经费按变更后的《课题任务书》执行。撤销或终止《课题任务书》时,除经核准开支的经费外,课题承担单位应退还其余的课题经费。
第三十四条 由国家财政资助的研究课题,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使用,专款专用。课题立项评审、中期评估和结项验收等相关费用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三十五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追加经费。
第三十六条 课题实施调查如需要使用中国科协系统组织资源,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以下开支内容不得在课题经费中列支:
(一)应列支基建支出的费用;
(二)与课题实施无关的费用;
(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不得列支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 课题经费帐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收回经费、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等处理,并在中国科协网站公布。情况严重的,追究课题承担单位以及课题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重点项目顺利进行而设立的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站点运行经费,从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经费中列支,调查站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调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