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术进步和创新,根据教育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发【2001】1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 】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燕山大学所有师生员工(包括所有以燕山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的组织及个人)。
二、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第三条 积极向公众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鉴别力,不得借用科学名义宣传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第四条 尊重从观察及实验中获得的数据资料,不得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篡改原始数据资料。成果表述应严谨。
第五条 不得抄袭或剽窃他人已公开或未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
第六条 不得故意夸大所申报项目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项目。未经严格科学验证的研究结果,不得进行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
第七条 不得为满足工作量考核和职称评审等要求,借用、索要他人科研经费或教学工作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谎报学历与学位、学术成果、科研项目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第八条 在参加校内外各种推荐、评审、验收、鉴定、答辩、奖项评定等学术活动时,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评价和论证。
第九条 评审专家与评审对象利益相关时,评审专家应及时向评审组织机构申明,由评审组织机构决定是否予以回避,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十条 评审专家不得利用自身的学术地位及评审权力,暗示评审对象行贿、收受礼物或其他馈赠;评审对象不得试图以非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责任保守评审材料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得使用其中有创意的方法、理论和假说,不得向他人泄漏与评审有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在学术活动中,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不能成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十三条 在学术研究成果中,凡直接引用各种文献资料,必须注明出处。
第十四条 不得为增加引用率而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
第十五条 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才有资格在学术成果中署名。对研究工作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不宜列为作者,但应在适当位置予以鸣谢。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学生或研究助理如果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应获得署名权。
第十六条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其署名次序、方式由合作者事先约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未经合作者同意,不得将合作研究的学术成果作为独作成果发表;不得一稿多投。
第十七条 任何学术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全部署名作者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的完成部分负责,通讯作者对整篇论文负责,无通讯作者则第一署名作者应对整篇论文负责。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作为合作者并同意合作发表论文,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图书出版时,应正确标识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第十九条 在我校工作期间,未署名燕山大学的学术成果不得在评职、岗位聘用、评奖等方面使用。
第二十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及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和保密的有关规定,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自觉维护他人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不得使用盗版的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汇编、出版有他人文章的文集、论文集时,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取得相关的授权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且在校内任职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学校有权使用。如作者欲许可第三方以学校同样方式使用该学术成果,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
第二十四条 在保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遵照数据共享、思想共享、理论共享和成果共享的科学公开原则,加强交流与讨论,接受学术界检验。
三、对违犯学术道德人员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范之规定的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依据违规性质、情节及影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相应的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或解聘等处罚。
第二十六条指导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负有学术道德的监督教育责任,在校学生若有违反上述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按学校相关学生培养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正在申请学位人员,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缓授学位和不予授予学位;对已获得学位者,情节严重的,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向学位委员会提交建议,取消其学位。如成果有导师署名,指导教师要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背本规范以外的其他公认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人员,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政策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者,在人事聘用、职务晋升和招收研究生等方面,根据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制或受到一定时限影响(1~4年),并撤消或建议有关部门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规行为而取得的荣誉或资格。
四、组织机构及处罚规程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术道德委员会,作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学术道德委员会成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受理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人应提供相关的确凿材料。
第三十条 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指定3名委员会同相关人员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举报正式立案调查。
第三十一条 对正式立案调查的举报,学术道德委员会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并通知被举报人到场申辩,如有必要,可通知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在调查和认定过程中,遵循回避原则。认定结论可以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会委员的赞同票数大于2/3时认定结果有效。学术道德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依据学术道德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建议,决定给予当事人适当的处罚。处罚以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分别送达当事人和举报人。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如果对认定结论不服,可要求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复议,当事人可要求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复议前举行公开听证,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对当事人提请的复议给予回复。如需更改处罚决定,则应向校长办公会再次提出建议。如当事人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依照法律程序在30天内进行申诉。
第三十四条 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调查进程及一切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学校要保护和奖励如实反映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若确认被举报人未违犯学术道德与行为规范,亦应公布认定结论,以消除对被举报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若确认此举报系恶意所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恶意举报人严肃处理。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