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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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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我省文化艺术事业,推动和促进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文化部《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参照省委宣传部《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科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及管理,必须坚持党的各项文艺方针政策,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文化,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部署,紧密围绕我省文化艺术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入研究探索,努力提高质量,促进理论创新,指导文艺实践,为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关注基础,确保重点的立项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统一要求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河北省文化厅成立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审批、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六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业务上接受省委宣传部规划办指导,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艺术研究所。

第七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省文化艺术科学发展规划课题的制定、评审、管理、成果鉴定、验收和宣传推广等工作;

2、组织开展文化艺术方面的学术研讨活动;

3、负责文化部重点课题的组织推荐工作;

4、负责制定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5、具体管理、监督使用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经费。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八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指南的制定,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提出初步方案和意见,征求全省有关单位、文化艺术学科研究机构、高校等方面的意见后向全省发布。

第九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选题,要突出我省文化艺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积极探索体现先进文化和民族特色的艺术发展规律。加强环渤海区域文化发展趋势、文化发展战略、文化产业与文化经济理论、城市文化与城市发展、文化发展史、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等理论和对策研究。

第十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设立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事关全省文化艺术发展急待解决的,需要多学科、多部门协同攻关的重要课题,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以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特别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立项。

第十一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设立自筹经费项目,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根据学科发展、队伍建设以及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数量。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 凡我省文化艺术单位、省属及各部委驻我省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以及热心于文艺科研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根据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规划办公室提供的项目指南选题范围申报项目。

第十三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自项目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40天。申报人应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统一报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多部门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

第十四条 申请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河北省有固定工作,具备进行文化艺术科学研究的基本条件;

2、申请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委托项目和青年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包括主要成员)一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凡承担国家和本省社科规划项目和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尚未结项的项目承担人,不得申报当年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

4、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信誉管理制度,申报人在项目获准立项后及项目研究期间要遵守各项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违反规定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成果鉴定为不合格或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现象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5、一个项目只允许确定一个负责人。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具有组织指导整个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对该项目经费有最终支配权;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在按程序申报的同时,还须交验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需如实填写《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评审书》(以下简称《评审书》),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并承诺项目的管理任务及信誉保证。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核《评审书》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第十六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组专家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聘任,每年根据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 在进行资格审查后,进入会议审评。评审组成员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方能生效。对拟立项目,由学科评审组正副组长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交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核。

第十九条 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综合平衡,提出经费资助意见,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软件等,完成时间为1至2年。

第二十一条 凡批准立项的,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立项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评审专家在受聘期间,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与本年度的评审;

3、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审资格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自补的办法。项目资金拨款一般分三次:立项批准后,拨付资助经费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经费的30%;剩余30%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组织鉴定之用,或通过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课题组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之用。预留经费待通过鉴定、结项后一次拨付。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计划的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经主管领导批准,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进度自主支配。经费的使用,须接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即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用等;

2、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进行的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会议费:指围绕项目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开支;

4、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以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

5、印刷费:指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誊写费;

6、成果鉴定费:该经费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掌握执行,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预留的30%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须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报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凡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无法赔偿的,由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写《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结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接受管理部门检查。

第二十九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对管理范围内项目资助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项目和单据,接受审计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委托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检查,检查结果与后续拨款挂钩。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检查。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对进展正常、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实施续拨款。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暂缓拨付经费。

各有关科研管理部门在检查的基础上,对当年在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项目事项变更、经费使用、已完成项目数量、质量、成果出版、成果获奖、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建议等方面撰写年度检查综合报告,报河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为促进项目正常进行,按时、保质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对各类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项目执行过程中和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协议;

9、撤销项目;

10、其它重要事项的变更等。

第三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予以撤销项目: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的;

6、应用性研究课题在获准延期一年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的;基础性研究课题在获准延期两年后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七章 成果鉴定和验收结项

第三十六条 为科学评估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实际水平,项目完成后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并向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申请办理结项手续。

第三十七条 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鉴定的方式。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三十八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库,以备组织鉴定时,随机挑选。鉴定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

2、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不得少于5人。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鉴定的专家人数不能超过2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超过2人;

3、课题组成员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

4、鉴定组织者需对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鉴定结项时对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可由鉴定结项管理部门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需向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提交鉴定申请报告,报告须提供鉴定专家组建议名单、鉴定时间及组织方式,待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2、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者;

3、鉴定组织者要对《结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最终成果的内容和形式须符合立项申请的设计标准;

4、根据5名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成果鉴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合格的水平等级划分为: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

5、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四十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项材料要符合下列条件:

1、鉴定获得通过,并符合程序;

2、经审计和检查,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3、最终成果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4、鉴定和结项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

第四十二条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1、1份《结项书》原件,两份复印件(含“专家鉴定意见表”一式三套,一套原件,两套复印件,每套五份);

2、3—5套最终成果(专著打印稿可1套,待正式出版后补送)。

第八章 成果出版与宣传

第四十三条 凡正式出版的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管理办法。对外公布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及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我省文化艺术科学研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各课题组和各有关科研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河北省文化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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